朗科智能: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3 19: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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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3          证券简称:朗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4
债券代码:123100          债券简称:朗科转债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率为 1.5%。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
登记在册的“朗科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5 年 2 月 7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
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朗科转债”或“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支付“朗科
转债”2024 年 2 月 9 日至 2025 年 2 月 8 日的利息,根据《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朗科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为 2.0%、第六年为 3.0%。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
息年度。
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
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级,评级
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朗科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4 年 2
月 9 日至 2025 年 2 月 8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1.50%,本次付息每 10 张“朗科转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5.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朗科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
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2.00
元。
   对于持有“朗科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
   对于持有“朗科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
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故延后至次一交易日支付,根据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仍
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故不存在逾期支付利息的情形。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2 月 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
得的本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李 想/陈 洋
联系电话:0755-36690853
联系邮箱:Stock@longood.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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