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2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公告编号:2025-001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简称“安联锐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永盛”
)和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徐进,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5,3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2927%。
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114 号)核
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1775 号)同意,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2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8 月
股本为 51,6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性股票 50,000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此后,公司总
股本由 68,800,000 股增至 68,850,000 股。
制性股票归属,数量合计为 509,759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4 月
制性股票归属,数量合计为 378,818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4 月
截至申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69,738,577 股,其中,无流通限
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42,774,8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3360%;
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26,963,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
该部分股份。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安联锐视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公 司 于 2021
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安联锐视
北京联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安联锐视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证券交易所创业
众永盛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板挂牌上市,根据
科贸有
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该承诺相关内容,
限公司
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东联众永盛、徐
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安联锐视因发生派发股 进所持股份的锁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定期为 2021 年 8
月 5 日至 2024 年
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因公司上市
股份锁定 后六个月期末收
安联锐视、安联锐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期的承诺 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益将归安联锐
触发承诺中的履
视所有。
行条件,导致联众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公 司 股 份 均 延 长
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 锁定期至2025年2
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该部分股 月5日。现锁定期
份。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即将届满,本次申
有安联锐视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 请 解 除 限 售 的 股
定。 份将于2025年2月
徐进 5日上市流通。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安联锐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安联锐视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
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安联锐视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安联锐视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安联锐视因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进行相应调整。
终止。
联锐视、安联锐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益将归安联锐视
所有。
企业拟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持股意向 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北京联
和减持意 众永盛
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 正常履行中
向的说明 科贸有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
限公司
与承诺 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
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
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拟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本人将认真
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徐进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
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
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
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
归公司所有。
(二)截至申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
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2 月 5 日(星
期三)
。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 户,股份数量为
(三)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
北京联众永盛科贸
有限公司
合计 25,310,000 25,310,000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
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
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
售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增加数量 减少数量 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股)
一、有限售
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
条件股份
三、总股本 69,738,577 100.0000% - - 69,738,577 100.00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
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
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