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
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
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科汇电
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
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
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管理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和舆情管理工作小组领导公司统一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在辖区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信息沟通、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牵头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
相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按类别上报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工作小组。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
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检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
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
舆情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
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
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
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联合公司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系统
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公司相关部门拟定
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舆情管
理工作小组报告,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向所在辖区的监管机构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必要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应当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
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其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内部有关制
度及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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