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
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 号)
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2.7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270.9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人民币 4,025.8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45.06 万元,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7】第 3-00030 号《验
资报告》。
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及相关公告。
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烟台莱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连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英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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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莱州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
开立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铸造车间建设及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英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适用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华英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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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英证券。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配合华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华英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
用。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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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