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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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076 号
致: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股份”、“公司”或
“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
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交所主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 非 单 独 说 明 , 本 所 “ TCYJS2023H0180 号 ” 《 法 律 意 见 书 》 及
“TCLG2023H0277 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
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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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投票表决
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其他相
关议案,同意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办理股票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
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法定
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
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认为:“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和信息披露要求”。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5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
授权,并取得了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
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原台州富岭塑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为“91331081610003022Y”号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
部新区金塘南路 88 号。公司由臻隆科技、穀风投资共同发起设立,现注册资本
为 44,199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江桂兰,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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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
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
造;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
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
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食品用纸
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
滨海大道 128 号)”。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
后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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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件
富岭有限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发行人确认,发行
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
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
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
安永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管理团队的选举聘任文
件等材料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三年内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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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
资产查询机构出具的查询文件等材料,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算依据,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
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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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 3.1.2 条第(一)
项标准。
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
“东兴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已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具备保荐业务资格,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上市规则》第 12.2.1 条的相关规定。
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上市规则》第 12.2.2 条的规定。
市的保荐工作,前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
人名单,符合《上市规则》第 12.2.3 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
构进行保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且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
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发行人本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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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5H0076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岭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 瑾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吴旨印
签署: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