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陈静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12
月30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2
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
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
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212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07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3,807,382,37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98%;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0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4,112,776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3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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