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开 本次股 东会 , 公司董 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4 日在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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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20 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
董事长罗瑞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314 人,所持股份总数 50,847,950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量,下同)的 29.2977%,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总
数 49,901,3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52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3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946,600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54%。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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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749,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059%;
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27%;弃权 31,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9.5732%;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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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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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经办律师:
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