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
一)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76 人,代表股份数量 227,456,308 股,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3.5577% ( 截 至 股 权 登 记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 Paul Xiaoming Lee 先生
和李晓华先生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该部分增持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5,526,550 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72 人,代表股份数
量 31,955,8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7%。
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73 人,代表股
份数量 32,082,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29%。
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997,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047%;反对 162,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713%;弃权 5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1,866,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3253%;反对 162,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5052%;弃权 5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69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激励对象等相关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含)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116,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506%;反对 217,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957%;弃权 12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53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1,743,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9407%;反对 217,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6782%;弃权 12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38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含)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