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0 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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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90        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7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85,025,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666%,其中中小股东及授权
委托代表1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91,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028%。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81,45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70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1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74,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959%。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如下议案,并形成以
下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赖时伍先生、秦操女士作为激励对象,视为关联股东;因激
励对象赖时伍先生、苗应亮先生分别担任公司股东舟山云智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舟山智能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股东舟山云智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舟山智能人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亦为关联股东,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448,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36%;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30%;
反对3,3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33%;弃
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7%。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447,4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29%;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96%;
反对3,3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94%;弃
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442,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98%;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48%;
反对3,3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33%;弃
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9%。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程静、陈烨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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