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娱数科: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0 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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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娱数字科技(大连)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
的原件或复印件。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而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
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
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和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于2025年1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出的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
与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年
路7号达美中心T4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
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2,592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81,294,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54,585,820股的4.9133%。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220,935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3.639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的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2,5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073,5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736%。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59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220,9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39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为2025年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对《天娱数字科
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经审查核实,现场投票的股东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220,935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3.639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0日上午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5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073,5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3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二)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217,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551%;反对3,876,027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679%;弃权1,2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1.47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217,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70%。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签名。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华   洋                     高文晓
                        经办律师:
                                    王中乾
  签署日期:           202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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