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公告编号:2025-010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 15: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
大道 666 号附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董事长石晓卿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股的 52.89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总
数为 183,249,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58,729,343 股的 51.083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1 人,代表股份 6,514,38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共计 361 人,代表股份 6,514,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该议案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凯
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上述股东总计持有的 183,249,743
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3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7264%;反对 257,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9497%;弃权
数的 0.3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3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7264%;反对 25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9497%;
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323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146,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744%;反对 5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3068%;弃权 3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6,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0.5148%;反对 58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9372%;
弃权 3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548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476,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486%;反对 2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334%;弃权 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7,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5898%;反对 25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8868%;
弃权 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523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473,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466%;反对 2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344%;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5314%;反对 255,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9160%;
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5526%。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文泽雄律师、王方谦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