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效预防、
积极转化和应对各类舆情的综合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主要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
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的总
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部、市场部、法务)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舆情的处
置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信息发布,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督促落实舆
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
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
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各部门等作为舆情处理工作的配合部门,根据
各自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
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做好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监
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
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工作组长的意见,配合相关
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
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
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
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