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规定。对于该议案项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根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 32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51.05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前述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
法有效,相关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2020 年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所拟定的归属
安排在归属期内对前述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项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的 19 名激励对象获授
的 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前述激励对象的归
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0 年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所拟
定的归属安排在归属期内对前述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
划项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项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项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
为:本次对《2020 年激励计划》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进行作废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2022 年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前述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事宜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因此,同意公司对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