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9 证券简称:创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5 年 1 月 2 日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750,000 股不
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红股。如在《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11,70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 750,000 股,以此计算 110,950,000 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为人民币 16,642,500.00 元(含税),占 2024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35.50%。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由于本次分
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
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
÷总股本=(110,950,000*0.15)÷111,700,000≈0.15 元/股
综上,公司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重庆创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其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币 0.13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
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
照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3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
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
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2559288
特此公告。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