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地香江: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7 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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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87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公告编号:2025-014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78 号《关于核准上海城地香江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1,20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
币,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6,226,415.09 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3,773,584.91 元。
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职
业字20203365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与子公司云基础(扬州)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基础”)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
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账户名               云基础(扬州)技术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9470078801300000719
       开户银行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
        存储金额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云基础(扬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或“募集资金
专户”),账号为 19470078801300000719 ,截至 / 年 / 月 / 日,上述所有专户
的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算力
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
                         ,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成浩、龚泓泉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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