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博合金: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6 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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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致: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谢申丽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
月16日(星期四)14:00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90号棕榈泉国际中心B座22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
                    -1-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布了《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于2025年1月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14点0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90号棕榈泉国际中
心B座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0人代
表股份305,550,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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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97,182,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1.25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7人,代
表股份10,550,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182,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6人,代表股份8,367,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所载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改
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
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在对《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王增潮、王真见实施了回避。现场会议按照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3-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304,92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00,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25,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90%;反对323,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702%;弃权300,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8%。
  总表决结果:同意9,714,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82,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7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689,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468%;反对57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4756%;弃权282,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6%。
  总表决结果: 同意304,75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9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5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829%;反对49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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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4.6963%;弃权29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8%。
  总表决结果: 同意304,857,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03,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57,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21%;反对389,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913%;弃权303,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7%。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第1、2、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5-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程源伟                  程源伟
                            谢申丽
                          二○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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