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银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4 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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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60      证券简称:紫金银行             公告编号:2025-003
可转债代码:113037     可转债简称:紫银转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1       -             2025/1/22      2025/1/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监管要求和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3,660,983,433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3,049,171.6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1    -              2025/1/22      2025/1/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天朝投资有限公司五
户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股票(简称“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沪股通投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8866792
特此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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