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
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众鑫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实缴注册资
本、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924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559,7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26.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733.21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等
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657.7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075.44 万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天健验〔2024〕382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分别
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
目:
单位:万元
原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
餐具项目(崇左众鑫一期)
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
餐具项目(来宾众鑫一期)
合计 153,826.44 153,826.44 57,075.44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的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向崇左众鑫增资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餐具项目(崇
左众鑫一期)”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崇左众鑫。本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资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 3.4 元,包括增加实收资本 5,000.00 万元及增加资本公
积 12,000.00 万元;此外,募集资金中 21,000.00 万元用于向崇左众鑫提供借款。
崇左众鑫目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0,000.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崇左
众鑫的注册资本将由 10,000.00 万元增加至 15,000.00 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前述增资及提供借款所划拨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
解环保餐具项目(崇左众鑫一期)”的实施和建设。
募集资金用于向崇左众鑫增资及提供借款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增资
项目名称 借款
总投入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餐具项
目(崇左众鑫一期)
(二)使用募集资金向来宾众鑫实缴注册资本、增资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餐具项目(来
宾众鑫一期)”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来宾众鑫。截至目前,来宾众鑫注册资
本为 10,000.00 万元,其中已实缴 2,900.00 万元。本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位的注册资本;其次,募集资金中 5,925.44 万元用于对来宾众鑫进行增资,增资
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 2.96 元,包括增加实收资本 2,000.00 万元及增加资本公
积 3,925.44 万元;此外,募集资金中 1,050.00 万元用于向来宾众鑫提供借款。本
次增资完成后,来宾众鑫的注册资本将由 10,000.00 万元增加至 12,000.00 万元,
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前述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所划拨的募集资金全
部用于“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餐具项目(来宾众鑫一期)”的实施和建
设。
募集资金用于向来宾众鑫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实缴注册 增资
项目名称 借款
总投入 资本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年产 10 万吨甘蔗渣可降解
环保餐具项目(来宾众鑫 14,075.44 7,100.00 2,000.00 3,925.44 1,050.00
一期)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众鑫智造增资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孙公司
众鑫智造。本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5,000.00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中 4,980.00
万元用于对众鑫智造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 2.49 元,包括增加
实收资本 2,000.00 万元及增加资本公积 2,980.00 万元;此外,募集资金中 20.00
万元用于向众鑫智造提供借款。众鑫智造目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至 12,000.00 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前述增资及提供借款所划拨的募集资
金全部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和建设。
募集资金用于向众鑫智造增资及提供借款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增资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总投入 借款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00.00 2,000.00 2,980.00 20.00
四、本次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一)崇左众鑫
公司名称 崇左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1 年 8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龙州县上龙乡富龙路 8 号
主要经营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上金乡新旺园区(09-07 号地块)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公司持有 100%股权,由公司控制
主营业务 自然降解植物纤维模塑产品生产
(二)来宾众鑫
公司名称 来宾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2 年 2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900 万元
注册地址 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
主要经营地 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公司持有 100%股权,由公司控制
主营业务 自然降解植物纤维模塑产品生产
(三)众鑫智造
公司名称 浙江众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仁和路 11 号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仁和路 11 号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海南甘浙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由公司控制
公司名称 浙江众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自然降解植物纤维模塑产品生产、专用设备及模具的制造
五、本次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孙)公司进行实缴注册资本、增资,系基于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而作出,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实缴注册资本及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资金使用
需求,分批次拨付上述实缴出资款、增资款。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公司全资
子(孙)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子(孙)公司与
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进行有效监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以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
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增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董事
会同意该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以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
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增资,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因此,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以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