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CHAINW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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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25〕001 号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材料。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月9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2024年12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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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资讯网发布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投资大厦A座2406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贾
伟东董事主持。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9日9:15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43,700,98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503%,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
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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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512人,代表股份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
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
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提案1、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提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案3、关于投资建设林州弓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2024年12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65)、
《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
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67)《关于投资建设林州弓上抽水蓄能
电站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68),对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
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同选举2名计票人和3名监
票人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计票人和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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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1、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2846%通过。
提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2974%通过。
提案3、关于投资建设林州弓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5779%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
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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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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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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