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钧崴电子 股票代码:301458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uneway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新财富环保电镀基地第二期 202 座第三、四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5 年 1 月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崴电子”、“本公司”、“发行人”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
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
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
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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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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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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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证 券 日 报 网 ( www.zqrb.cn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和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
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
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
当有多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
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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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为 26,666.67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10.40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
(2023 年),钧崴电子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T-4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0.40 倍。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T-4 日)
,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4 日收盘价 2023 年扣 2023 年扣 2023 年扣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4 年 12 月 非前 EPS 非后 EPS 非后市盈
非前市盈率
平均值(剔除部分公司) 38.11 62.62
资料来源:WIND 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T-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3 年扣非前/后 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计算平均市盈率时,剔除好利科技(2023 年 PE 为异常极值)、风华高科(2023 年归母净利润大幅下
滑)和大毅(2023 年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
注 4:国巨和大毅为台股上市公司,其收盘价及 EPS 币种为新台币;由于二者未在 2023 年年报中披露非
经常性损益,因此无 2023 年扣非后 EPS 数据。
本次发行价格 10.4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32.82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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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
性作出投资。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9,333.37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7,388.04 万元
(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945.33 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
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
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
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
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
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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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电流感测精密电阻、熔断器行业迅速发展,市
场前景较为广阔。除发行人外,海外、中国台湾龙头企业国巨、乾坤、大毅、
Littelfuse、EATON、Schurter、SOC 亦在行业占据较强的优势地位。此外,近年
来,部分具有较强研发设计能力和技术积累的中国大陆企业通过提升产品质量、
改进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等措施,在产品制造和品牌提升方面取得了相应的竞争
优势。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如果发行人后续发展资金不足以有效扩大产能,或无
法在新产品开发、产品品质、客户资源等方面保持优势,会存在因竞争优势减弱
而导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二)产品需求下滑风险
发行人产品及应用领域主要为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移动电源、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等,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增长与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终端应
用产品销量等因素密切相关。近年来,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领域,因用户渗透
率趋于饱和导致产品出货量速度放缓。2022 年下半年和 2023 年上半年,受到全
球宏观经济下行、消费者购买能力下降的影响,消费电子下游市场需求呈现阶段
性下滑趋势,2023 年下半年开始,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消费电子行业需求逐渐
回升。若未来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出现下降或终端应用产品的销量进一步下滑,
将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存货跌价风险
别为 28.73%、15.16%、12.96%和 14.52%。发行人的存货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的
比例较高。发行人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发出商品等。资产
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
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原材料市场、客户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存
货跌价风险,将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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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10,869.42 万元、14,015.06 万元和 13,690.92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流
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35.76%、18.15%、23.10%和 22.45%,发行人应收账款占比较
高。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主要包括新能德、广达、富士康、格力、安敏电子等行业
内的知名客户,尽管上述客户均为消费电子制造行业或家电类行业的龙头企业,
但由于消费电子及家电行业格局、整体形势在内外部因素影响下可能发生一定不
利变化,从而导致出现主要客户信用下降、发行人应收账款发生损失的风险。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金属类、塑胶类、陶瓷类、主胶类、
基材类、油墨类材料等;其中,金属类材料主要包括铜、锡、金属复合材料等。
金属类原材料属于大宗商品,其价格易受国际经济形势和供需环境的影响。2021
年-2024 年上半年,直接材料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 36.59%、29.66%、
的生产成本造成一定的影响。未来,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发行人未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六)熔断器产品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
材类、油墨类材料等供应商,发行人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消费电子制造
厂商、家电行业龙头等,部分供应商和客户的议价能力较强。若未来发行人的供
应商和客户议价能力进一步提升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将会压缩
发行人的盈利空间,从而导致发行人的毛利率下降。
别为 34.13%、24.91%、23.17%和 22.04%。发行人熔断器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产品仍以传统的插件式熔断器为主,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较为激烈,市场需求有
所减少,价格下降压力较大。如果未来发行人熔断器产品面临的市场需求及竞争
环境无法得到改善,熔断器产品的毛利率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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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
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
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8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1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钧崴电子”,证券代码为“30145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6,108.5043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5 年 1
月 10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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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华泰钧崴电子家
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钧崴电子员工资管计划”),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11.538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17%。钧崴电子员工资
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发行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
向的承诺函”。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发行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
向的承诺函”。
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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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
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
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
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3,466,273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
的 10.01%,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20%。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交易日顺延)
Sky Line 14,918.4713 55.94% 2028 年 1 月 10 日
聚象国际* 723.1764 2.71% 2026 年 1 月 10 日
珠海谦德* 254.3773 0.95% 2026 年 1 月 10 日
永信国际* 152.7710 0.57% 2026 年 1 月 10 日
塔斯克国际* 63.2779 0.24% 2026 年 1 月 10 日
珠海晟澜* 1,551.6238 5.82% 2026 年 1 月 10 日
首次公开 华金领越* 368.9675 1.38% 2026 年 1 月 10 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无锡方舟* 221.3805 0.83% 2026 年 1 月 10 日
汾湖勤合* 202.9321 0.76% 2026 年 1 月 10 日
CPE* 542.3823 2.03% 2026 年 1 月 10 日
PuXin One* 306.9810 1.15% 2026 年 1 月 10 日
湖南璞新* 324.6914 1.22% 2026 年 1 月 10 日
华金尚盈* 368.9675 1.38% 2026 年 1 月 10 日
小计 20,000.0000 75.00% -
华泰钧崴电子家园 1
首次公开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 211.5384 0.79% 2026 年 1 月 10 日
发行战略 合资产管理计划
配售股份
小计 211.5384 0.79%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3,117.4543 11.69% 2025 年 1 月 10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346.6273 1.30% 2025 年 7 月 10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2,991.0500 11.22% 2025 年 1 月 10 日
股份
小计 6,455.1316 2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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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交易日顺延)
合计 26,666.670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标*股东系首次申报前一年入股公司,上述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
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选择的具体上
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504.82 万元和
公司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
元”的要求。
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2.1.2 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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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层
件、过电流保护组件、静电防护组件、高频组件、电容器、滤波器、补偿器、温
度传感器、精密型电阻器及其半成品、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扰性板、刚性印
刷电路板及其半成品、自动化精密设备、功能型新材料,金属、陶瓷电镀处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制造和销售,主要客户群体广泛,涵盖智能手机终端、电脑终端、家电、电池、
PD 快充、电源、工业等多个领域的企业。
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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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直接持 占发行前总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股本持股比
(万股) (万股) 券情况
(万股) 例(%)
董事长、 通过 Sky Line 持
颜睿志 2022.03-2025.03 - 14,867.28 74.34% 无
总经理 股 14,867.28 万股
董事、副 通过聚象国际持
翁文星 2022.03-2025.03 - 542.38 2.71% 无
总经理 股 542.38 万股
董事、副 通过聚象国际持
金昉音 2022.03-2025.03 - 180.79 0.90% 无
总经理 股 180.79 万股
通过珠海晟澜持
张元杰 董事 2022.03-2025.03 - 0.40 0.002% 无
股 0.40 万股
通过珠海谦德持
黄强 副总经理 2022.03-2025.03 - 108.48 0.54% 无
股 108.48 万股
董事会秘
通过永信国际持
张照欣 书,财务 2022.03-2025.03 - 18.26 0.09% 无
股 18.26 万股
总监
胡旭阳 独立董事 2022.03-2025.03 - - - - 无
哈宁 独立董事 2022.03-2025.03 - - - - 无
史兴松 独立董事 2022.03-2025.03 - - - - 无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Sky Line 直接持有发行人 14,918.4713 万股股份,持股占比
通过 Sky Line 间接控制发行人 14,918.4713 万股股份,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颜睿志,通过 Sky Line 控制发行人 74.59%的股权。
Sky Line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Sky Line Group Ltd.
注册编号 R79070
成立时间 2013 年 7 月 29 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注册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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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萨摩亚继续注册
已发行股本 5,409,449 美元
负责人 颜睿志
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
Portcullis Chambers, P.O. Box 1225, Apia, Samoa
地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控股型公司,作为投资平台控股发行人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EVER-ISLAND 持有 99.66%股权,TATEYAMA KAGAKU DEVICE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TECHNOLOGY CO.,LTD.持有 0.05%股权,Gen TAKATA 持有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总资产 9,502.56 8,925.26
主要财务数据
(万美元) 净资产 7,914.57 7,337.76
营业收入【注】 0.00 0.00
净利润 576.81 944.30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最近一年一期,Sky Line 的投资收益分别为 946.98 万美元、
EVER-ISLAND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EVER-ISLAND LTD.
注册编号 R79069
成立时间
日在萨摩亚继续注册
已发行股本 1,000,000 美元
负责人 颜睿志
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
Portcullis Chambers, P.O. Box 1225, Apia, Samoa
地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控股型公司,作为投资平台控股发行人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颜睿志持有 100%股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总资产 9,954.70 9,458.75
主要财务数据
(万美元) 净资产 9,954.70 9,458.75
营业收入【注】 0.00 0.00
净利润 572.96 1,004.14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最近一年一期,EVER-ISLAND 的投资收益分别为 1,030.97 万
美元、576.81 万美元,根据注册地所适用的会计准则,该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颜睿志的基本情况如下: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颜睿志先生,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1979 年出生,中国台湾籍,新加坡
国立大学硕士。2018 年 4 月至今,任苏州华德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4 月
至 2013 年 12 月,任科伦电子科技董事长兼执行长;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发行
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
下所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通过珠海谦德、永信国际、塔斯克国际、聚
象国际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了股权激励,相关情况如下:
(一)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谦德、永信国际、聚象国际、塔斯克国际为钧崴有限新股东,同意钧崴有限注册
资本由 1,455 万美元折算变更为人民币 9,781.709085 万元,另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 691.437112 万元,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473.146197 万元;投资总额由 2,000
万美元变更成人民币 12,800 万元,另增加投资总额人民币 7,200 万元,投资总额
合计人民币 20,000 万元。
根据恒生会计师出具的广恒生会验字2022第 001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1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年 12 月 31 日止,钧崴有限实收资本为 104,731,461.97 元。
照》。
珠海谦德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珠海市谦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 年 8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422.1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庞慧娟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濠江路 688 号 5 栋 804 房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数(万股)
黄强 180.00 42.64% 108.48
谢延志 18.60 4.41% 11.21
庞慧娟 18.60 4.41% 11.21
凌晶 28.20 6.68% 16.99
莫星 17.40 4.12% 10.49
孟金武 17.40 4.12% 10.49
张雨飞 14.40 3.41% 8.68
黄细虹 11.70 2.77% 7.05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
况 潘文林 11.70 2.77% 7.05
刘翔 10.20 2.42% 6.15
黄卫全 8.70 2.06% 5.24
常小花 8.70 2.06% 5.24
王明学 8.70 2.06% 5.24
翟荣 8.70 2.06% 5.24
李韵 8.70 2.06% 5.24
韩俊 7.20 1.71% 4.34
刘飞燕 7.20 1.71% 4.34
曾广健 7.20 1.71% 4.34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方美红 3.00 0.71% 1.81
严菊霞 3.00 0.71% 1.81
周颂 3.00 0.71% 1.81
彭鳌 3.90 0.92% 2.35
胡志远 2.40 0.57% 1.45
杨建华 2.40 0.57% 1.45
张乾坤 2.40 0.57% 1.45
黄志勇 2.40 0.57% 1.45
南少丹 2.40 0.57% 1.45
王康 3.90 0.92% 2.35
合计 422.10 100.00% 254.38
公司名称 Ever-Relianc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imited(永信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2061647
成立时间 2021 年 4 月 28 日
已发行股本 396,093.75 美元
负责人 CHEN,Hsiang-Yin(陈香吟)
注册地址
Virgin Islands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营业务的关系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股东姓名 出资额(美元) 出资比例
股数(万股)
CHEN,Hsiang-Yin
(陈香吟)
CHANG,Chao-Hsin
(张照欣)
LAI,Li-Wen(赖俪
文)
CHEN,Mei-Wen(陈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美妏)
LO,Ta-Wen(骆达文) 36,093.75 9.11% 13.92
CHEN,Peng-An(陈
鹏安)
CHANG,Chih-Yi(张
志夷)
LI,Tsung-Hsiung(李
宗雄)
HSU,Huan-Chang
(许焕昌)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KUO,Yen-Ling(郭
砚玲)
HUANG,Lee-Ling
(黄丽玲)
SUNG,Chuan-Ping
(宋娟萍)
TSENG,Huai-Chi(曾
怀琪)
CHEE,Shang Li(池
尚理)
LEE,Ting-Ting(李
婷婷)
YEH,Chang-Feng
(叶昶锋)
OU,Na(欧娜) 13,593.75 3.43% 5.24
CHEN,Yi-Yu(陈奕
宇)
HO,Sheng-Lin(何
升霖)
AU YEUNG,
Cho-Wai(欧阳祖伟)
HU,Ya-Ting(胡雅
婷)
LIU,Li-Ting(刘俐
廷)
CHEN,Yen-Chung
(陈彦君)
CHENG,Dian Yuan
(程淀圆)
CHEN,Yu-Hsun(陈
昱勋)
LEE,Mei-Hua(李美
华)
合计 396,093.75 100.00% 152.77
公司名称 Humble Elephant International Limited(聚象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061646
成立时间 2021 年 4 月 28 日
已发行股本 1,875,000 美元
负责人 KING, Fang-Yin(金昉音)
注册地址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营业务的关系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股东姓名 出资额(美元)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数(万股)
KING,Fang-Yin
(金昉音)
ANG Boon Sing
(翁文星)
合计 1,875,000 100.00% 723.18
公司名称 Tusk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司编号 2061659
成立时间 2021 年 4 月 28 日
已发行股本 164,062.50 美元
负责人 MICHAEL JAMES HOWIESON
注册地址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营业务的关系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股东姓名 出资额(美元) 出资比例
股数(万股)
ANDREA
SANTAMARIA 18,281.25 11.14% 7.05
MONTOYA
CYNTHIA MARIE
THELEMANN
FREDERICK PAUL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31,875.00 19.43% 12.29
OLINGER
MARK HAMILTON
BROMAN
MICHAEL JAMES
HOWIESON
RASHELLE MAY
PERRY
合计 164,062.50 100.00% 63.2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
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员工实行的其他股权激励(如
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珠海谦德、聚象国际、永信国际和塔斯克国际已分别出具承诺:自本企业取
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及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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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自上市之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日起)
一、限售流通股
Sky Line 149,184,713 74.59 149,184,713 55.94 36 个月
聚象国际* 7,231,764 3.62 7,231,764 2.71 12 个月
珠海谦德* 2,543,773 1.27 2,543,773 0.95 12 个月
永信国际* 1,527,710 0.76 1,527,710 0.57 12 个月
塔斯克国际* 632,779 0.32 632,779 0.24 12 个月
珠海晟澜* 15,516,238 7.76 15,516,238 5.82 12 个月
华金领越* 3,689,675 1.84 3,689,675 1.38 12 个月
无锡方舟* 2,213,805 1.11 2,213,805 0.83 12 个月
汾湖勤合* 2,029,321 1.01 2,029,321 0.76 12 个月
CPE* 5,423,823 2.71 5,423,823 2.03 12 个月
PuXin One* 3,069,810 1.53 3,069,810 1.15 12 个月
湖南璞新* 3,246,914 1.62 3,246,914 1.22 12 个月
华金尚盈* 3,689,675 1.84 3,689,675 1.38 12 个月
华泰钧崴电子家园 1
号 创业 板员工 持股 - - 2,115,384 0.79 12 个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3,466,273 1.30 6 个月
小计 200,000,000 100.00 205,581,657 77.0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 下发 行无限 售股
- - 31,174,543 11.69 无限售期限
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29,910,500 11.22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61,085,043 22.91 -
合计 200,000,000 100.00 266,666,700 100.00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61,742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 195,810,190 73.43% -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11.5384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17%。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 获配股数 限售期
类型 获配金额(元)
投资者名称 (股) (月)
华泰钧崴电子家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园1号创业板员工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2,115,384 21,999,993.60 12
持股集合资产管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理计划
合计 2,115,384 21,999,99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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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华泰钧崴电子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名称:华泰钧崴电子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4 年 10 月 28 日;
备案日期:2024 年 10 月 29 日;
产品编码:SAQB56;
募集资金规模:2,2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2,200 万元;
获配的股票数量:2,115,384 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3.17%;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核 实际缴款金额 对应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心员工 (万元) 份额持有比例
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合计 2,200.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 2:苏州华德指苏州华德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根据《华泰钧崴电子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
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
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
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
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钧崴电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钧崴电子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钧崴电子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钧崴电子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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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6,666.6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
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4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4.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23.1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32.8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30.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82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每股净资产按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000.000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钧崴
电子员工资管计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11.5384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3.17%。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788.4621 万股回拨
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4,755.1316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3.66%;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为 1,700.0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6.34%。
根据《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840.19168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将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1,291.0500 万股)
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464.0816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3.6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991.0500 万股,占扣
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6.34%。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根据《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9,763,297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309,538,288.8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147,203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1,530,911.20 元。网下投资者
有效缴款认购 34,635,116 股,有效缴款认购金额为 360,205,206.40 元,无效认购
数量 5,700 股,无效认购金额 59,280.0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和网下投
资者无效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的数量为 152,903 股,包销金额为 1,590,191.20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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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 0.2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333.37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
币 7,388.0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945.33 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 70052557_B01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7,388.04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报告》
(安永华明(2025)验
字第 70052557_B01 号),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合计 7,388.04
注:1、以上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
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3、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
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1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
/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1,945.33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71 元/股(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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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4 元/股(按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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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自 2024 年
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
(2024)专字第 70052557_B10 号)。公司 2024 年 1-9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 2024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
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盈利预测信息”和“第六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
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
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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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
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
支行以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
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当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
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重要合同;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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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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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
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25-83387708
联系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李浩森、张帅
项目协办人:本次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原协
办人为许曦,已离职
项目组其他成员:丁弢、刘宇佳、尹佳怡、黄一峰、曹扬、罗浩、张佩成
联系人:李浩森、张帅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发行人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
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浩森、张帅提
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李浩森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鸿泉物
联(688288)科创板 IPO、和辉光电(688538)科创板 IPO、开勒环境(301070)
创业板 IPO、富士莱(301258)创业板 IPO、海利得可转债、美晨生态可转债、
美晨生态上市公司收购等项目,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张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电科院
(300215)、苏试试验(300416)
、天孚通信(300394)
、威星智能(002849)、苏
州银行(002966)、长华股份(605018)、兰卫医学(301060)等首发项目,以及
赢时胜(300377)、兆丰股份(300695)、胜利精密(002426)、电科院(300215)、
苏高新(600736)、海陆重工(002255)、联创股份(300343)等上市公司再融资
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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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7 月 1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
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④发行人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1)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或(2)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发行人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⑤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⑥如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本企业
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长于本承诺,本企业同意对上述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并
予以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①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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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当发行人或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③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④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
遵守减持股份期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减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⑤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
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
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
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7 月 1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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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职务变更或离职的,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
确并披露发行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⑤发行人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1)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或(2)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发行人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⑦如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本人所
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长于本承诺,本人同意对上述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
执行。
⑧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当发行人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时,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③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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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
遵守减持股份期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减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发
行人所有。
⑥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及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②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如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本企业
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长于本承诺,本企业同意对上述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并
予以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①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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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当发行人或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③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
遵守减持股份期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减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④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
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
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
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7 月 1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职务变更或离职的,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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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发行人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1)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或(2)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发行人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⑥如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本人所
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长于本承诺,本人同意对上述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
执行。
⑦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当发行人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时,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③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④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
遵守减持股份期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减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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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发
行人所有。
⑥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发行人其他股东聚象国际、永信国际、珠海谦德、塔斯克国际、华金尚盈、
CPE、无锡方舟、华金领越、PuXin One、汾湖勤合和湖南璞新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及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如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本
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长于本承诺,本企业同意对上述锁定期进行相应调
整并予以执行。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已通过股东大会制定《钧崴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Sky Line、间接控股股东 EVER-ISLAND、实际控制人、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上市(以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将严格依照《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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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股价措施。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
如下: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
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②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
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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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
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
决议出具之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
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
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
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总额的 10%,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单一
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
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1)启动程序
①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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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
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后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
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后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
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
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
规则:
①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
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
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
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③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④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在
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
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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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
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
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
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份的价格不
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
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应遵循下述
原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
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因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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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
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的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果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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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鉴于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现预期收益前,公司净利润如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
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公司拟通过以下方式努力
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具体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为保障
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
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
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
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尽快产生经济效益。
(3)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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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架构,形成
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且有效。
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
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随着未来规模扩张以及业务的增长,公司将不断深化内部治理完善,不断健
全和优化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
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
查权,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制度保障。
(4)积极巩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提高产能,加大研发投
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
将提升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效能,优化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同时全面有效控
制公司经营风险,保障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
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
益保障机制。公司已经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
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将严格实施相关利润分配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努力提高
所有股东的即期回报。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
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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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发行人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针对此情况,本企业承
诺将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2)若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本企业承诺就
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企业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3)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4)本承诺经本企业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
的各项承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
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
短期内发行人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针对此情况,本人承诺
将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2)若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本人承诺就该
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3)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4)本承诺经本人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
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
求,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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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
东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
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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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
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公司
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
本企业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以本企业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3)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
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
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
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
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以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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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
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
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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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
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
不继续实施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
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
金分红,和/或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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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
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
中扣减;
⑤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
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
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
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本人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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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
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
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
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本人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
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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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
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
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
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
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
或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
形;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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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下滑 50%以上的,在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原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原锁定期及本承诺第 1 项基础上
(如适用)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原锁定期及本承诺第 1、2 项基础
上(如适用)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下滑 50%以上的,在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原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原锁定期及本承诺第 1 项基础上
(如适用)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原锁定期及本承诺第 1、2 项基础
上(如适用)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
其他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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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钧崴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
定;
(2)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履行批
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详细地进行信息披露;
(3)本公司将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最大程度
地保护股东利益;
(4)本公司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
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依法签
订规范的交易协议;
(5)本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
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
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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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本人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
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利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1)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
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利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4)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
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
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钧崴电子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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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章程》《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2)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
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
或参与任何竞争业务,且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新设或投资于任
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企业
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拓展后
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
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公司、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
式避免同业竞争;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5)如违反上述任一项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
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费用的支出。”
(1)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
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
与任何竞争业务,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新设或投资于任何从事竞
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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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拓展后的主
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
竞争业务纳入到公司、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
竞争;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5)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6)如违反上述任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
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费用的支出。”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
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
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
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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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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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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