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8 19: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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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22 广发 Y1   债券代码:149967    债券简称:23 广发 05   债券代码:148271
债券简称:22 广发 Y2   债券代码:148004    债券简称:23 广发 Y3   债券代码:148286
债券简称:22 广发 Y3   债券代码:148016    债券简称:23 广发 Y4   债券代码:148309
债券简称:22 广发 01   债券代码:149989    债券简称:23 广发 06   债券代码:148376
债券简称:22 广发 02   债券代码:149990    债券简称:23 广发 09   债券代码:148484
债券简称:22 广发 03   债券代码:149991    债券简称:24 广发 01   债券代码:148583
债券简称:22 广发 04   债券代码:148009    债券简称:24 广发 02   债券代码:148584
债券简称:22 广发 05   债券代码:148010    债券简称:24 广发 03   债券代码:148585
债券简称:22 广发 06   债券代码:148011    债券简称:24 广发 Y1   债券代码:148591
债券简称:22 广发 07   债券代码:148026    债券简称:24 广发 04   债券代码:148603
债券简称:22 广发 08   债券代码:148027    债券简称:24 广发 05   债券代码:148604
债券简称:22 广发 09   债券代码:148028    债券简称:24 广发 06   债券代码:148711
债券简称:22 广发 10   债券代码:148041    债券简称:24 广发 08   债券代码:148988
债券简称:22 广发 11   债券代码:148066    债券简称:24 广发 09   债券代码:148989
债券简称:22 广发 12   债券代码:148067    债券简称:24 广发 Y2   债券代码:148942
债券简称:23 广发 Y1   债券代码:148192    债券简称:24 广发 12   债券代码:524029
债券简称:23 广发 Y2   债券代码:148253    债券简称:24 广发 13   债券代码:524030
债券简称:23 广发 04   债券代码:148270    债券简称:24 广发 14   债券代码:524084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发行人”或“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
广发 Y1”,债券代码:149967)、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永续次级债券
     (第二期)   “22 广发 Y2”,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148004)、
“22 广发 Y3”,债券代码:148016)、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01”,债
券代码:149989)、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02”,债券代码:149990)、
券简称“22 广发 03”,债券代码:149991)、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22 广发 04”,
             (品种一)
债券代码:148009)、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二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05”,债券代码:148010)、
券简称“22 广发 06”,债券代码:148011)、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债券简称“22 广发 07”,
             (品种一)
债券代码:148026)、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三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08”,债券代码:148027)、
券简称“22 广发 09”,债券代码:148028)、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债券简称“22 广发 10”,债券代
码:148041)、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
(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11”,债券代码:148066)、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债券简
称“22 广发 12”,债券代码:148067)、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Y1”,债券代
码:148192)、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
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Y2”,债券代码:148253)、2023 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3
广发 04”,债券代码:148270)、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3 广发 05”,债券代
码:148271)、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三
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Y3”,债券代码:148286)、2023 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Y4”,债券代码:148309)、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06”,债券代码:148376)、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24 广发 01”,债券代码:148583)、
     (品种一)
券简称“24 广发 02”,债券代码:148584)、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24 广发 03”,
             (品种三)
债券代码:148585)、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
(第一期)(债券简称“24 广发 Y1”,债券代码:148591)、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
称“24 广发 04”,债券代码:148603)、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4 广发 05”,
债券代码:148604)、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三期)(债券简称“24 广发 06”,债券代码:148711)、2024 年面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4
广发 08”,债券代码:148988)、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4 广发 09”,债券代
码:148989)、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
期)(债券简称:“24 广发 Y2”,债券代码 148942)、2024 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4
广发 12”,债券代码 524029)、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4 广发 13”,债券代码:
券简称“24 广发 14”,债券代码 524084)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
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
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并于 2025 年 1 月 2 日
                      (公告编号:2024-
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以下简称“本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简称“公司”、“广发证券”)为 20 名被告之一;
程序,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和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8)和《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9)。
圳中院”)发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
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
中心”)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美尚生态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
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卫福等合计 12 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荐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陈卫福和投服中心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
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
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判令被告一王迎燕赔偿各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 949,602.89
元;
    (2)判令被告一王迎燕按照每名原告 50 元的标准向原告代表人
赔偿通知费,该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 600 元;
    (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1)2024 年 12 月 13 日,深圳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
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陈晓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
号复议裁定,驳回上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2023)粤 03 民初
如下:
   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含)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含)期间买
入,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股票(证券代码:
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之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但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 深 证 易 ”网页 端 : 在 网页浏 览 器 中 输入链 接
https://zqjfhj.szcourt.gov.cn/dbrssfwpt/,通过微信扫描右上角二维码认
证、登陆,选择对应公告进行权利人登记,咨询电话:0755-12368。
   拟任诉讼代表人:陈卫福,男,1957 年 12 月出生,汉族,高中
学历,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股票投资经验 18 年,更正日持有
美尚生态股票 44,000 股,联系方式:chenweifu2024@163.com。
  拟任诉讼代表人:投服中心,中国证监会直属公益性投资者保护
机 构 , 2014 年 12 月 注 册 设 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中登记地),联系方式:400-187-6699。
  诉讼代表人权限: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
的,诉讼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
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即参加登记视为对诉讼代表
人进行特别授权。
  对本案共同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的人选如有异议的,
请在“深证易”上申请权利登记时,点选“对拟任诉讼代表人有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诉讼代表人的,请在“深证易”
上申请权利登记时,点选“愿意担任诉讼代表人”,并提交能证明自
身符合诉讼代表人条件的相关材料。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
的额交纳。
  (2)2024 年 12 月 28 日,投服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美尚生
态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
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
诉讼。
   (一)《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
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 号,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国
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
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 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 号)。
   (三)深圳中院(2023)粤 03 民初 5772 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
登记公告。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征集范围为自 2015 年 6 月
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因人脸识别系统技术所限,参与本次征集的对象仅限于持有二代
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包括本案涉及的被告。
   如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上
述适格区间内机构投资者也将成为本案原告。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被告为王迎燕、徐晶、美尚
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
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投资者可通过电脑或手机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
进行身份认证,以电子方式签署授权委托书。为便利投资者参与征集,
减轻投资者负担,本次征集暂不需要投资者提供其他材料。
  电脑端:请点击
  https://www.investor.org.cn/rlpc-web/web/#/baseInfo?caseId=OA==
  手机端:请使用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
  自本公告发布时起至 2025 年 1 月 2 日 24:00。如授权适格投资者
达到 50 人以上,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及时向法院申请参加特别代表人
诉讼。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如法院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可不
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
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
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投资者服务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网上操作须知
   电脑端申请请使用火狐(Firefox)、Chrome、Edge 等浏览器登
录。
   (二)各方诉讼地位
   投资者服务中心是本案诉讼代表人,可委派公益律师或投资者服
务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未声明退出的适格投资者
居于原告地位。
   (三)诉讼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诉讼时需充分知悉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
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视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情况,不排除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
   投资者可关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投资者服务
中心官网(www.isc.com.cn)或拨打 400-187-6699(工作日 9:30-11: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 12 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950,202.89 元。鉴
于本案审理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
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
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生态案(以下简称“本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简称“公司”、“广发证券”)为 20 名被告之一;
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12 月 21 日和 12 月 31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
别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4-
号 2024-059)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 2024-062)。
圳中院”)发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
记公告》,深圳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现将相关
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卫福、徐习龙等人
    诉讼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投服中心”)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
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
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通知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024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发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该公告载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投服中心接受徐习龙等 60 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深圳中院申
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深圳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
案,并据此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权利人范围为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含)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含)期间买入,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股票
(证券代码:300495,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
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
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深圳中院
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
讼。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
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
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
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 2025 年 2 月 5 日)后十五日内(即 2025
年 2 月 20 日前),向深圳中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
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声明退出方式为:
程序端:在微信搜索、进入小程序“深圳移动微法院”,完成注册及
实名认证后,点选页面左下方“地方特色”栏目,选择页面右下方“深
证易”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点击“主页”(2023)粤 03 民初
端:在网页浏览器中输入链接 https://zqjfhj.szcourt.gov.cn/dbrssfwpt/,
通过微信扫描右上角二维码认证、登陆,查看本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
利登记公告,点击公告下方“退出代表人诉讼”按钮,进行声明退出;
或者点击“我的案件”,进入“退出代表人诉讼”栏目,点击“+退
出诉讼”,进行声明退出。
   咨询电话:0755-12368。
   本案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
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审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
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诉讼案
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方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等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相关风险。
  东方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相关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
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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