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原起诉状中涉案金额为 55,537,173.19 元及相关费用,一审
判决金额为 35,861,199.93 元及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
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
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原告马全新、王玉琼、叶艳丽、胡淑君、马全海、吴艳芳、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章荣、荣筱媛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
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
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8968 号、(2024)鄂 0192 民
初 8578 号、
(2024)鄂 0115 民初 9889 号、
(2024)鄂 0192 民初 1326 号、(2024)
鄂 0192 民初 1328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329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423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513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741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5)、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马全新、王玉琼、叶艳丽、胡淑君、马全海、吴艳芳、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章荣、荣筱媛因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2024)鄂 0192 民初 8968 号、(2024)鄂 0192 民初 8578 号、(2024)
鄂 0115 民初 9889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326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328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329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423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513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741 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立案受理通知,具体情况如
下:
二审案号 当事人 上诉请求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上诉人:马全新
被上诉人:基蛋
改判:
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购款 4,378,787.56 的 15%);
第三人:武汉景
川诊断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2025)鄂 01 改判:
民终 321 号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
上诉人:王玉琼
被上诉人:基蛋
生物科技股份
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
有限公司
倍市盈率-15 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
第三人:武汉景
(17,687,690.33*5/53,102,000*1,120,000);
川诊断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股份收购款的 15%);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改判:
上诉人:叶艳丽
元(即以第三人 2021 年扣非净利润 17,687,690.33 为基数,
被上诉人:基蛋
按 20 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
生物科技股份
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 倍市盈率-15 倍市盈率)
有限公司
/ 公 司 总 股 本 * 应 收 购 的 股 份 数
第三人:武汉景
(17,687,690.33*5/53,102,000*33,404);
川诊断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份收购款的 15%);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上诉人:胡淑君
被上诉人:基蛋
改判:
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份收购款 2,238,357.86 元的 15%);
第三人:武汉景
川诊断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改判:
上诉人:马全海
被上诉人:基蛋
生物科技股份
(2025)鄂 01 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
有限公司
民终 328 号 倍市盈率-15 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
第三人:武汉景
(17,687,690.33*5/53,102,000*910,000);
川诊断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 15%);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上诉人:吴艳芳
被上诉人:基蛋
改判:
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元(即以第三人 2021 年扣非净利润 17,687,690.33 为基数
第三人:武汉景
按 20 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
川诊断技术股
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 倍市盈率-15 倍市盈率)
份有限公司
/ 公 司 总 股 本 应 收 购 的 股 份 数
(17,687,690.33*5/53,102,000*126,000);
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 15%);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上诉人:武汉博 改判:
瑞弘管理咨询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
合伙企业(有限 5,929,472.92 元 ( 即 以 第 三 人 2021 年 扣 非 净 利 润
合伙) 17,687,690.33 为基数按 20 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
被上诉人:基蛋 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
生物科技股份 倍市盈率-15 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
有限公司 (17,687,690.33*5/53,102,000*3,560,293.8);
第三人:武汉景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3,557,683.75 元(即
川诊断技术股 20 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 15%);
份有限公司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改判:
上诉人:关章荣
元(即以第三人 2021 年扣非净利润 17,687,690.33 为基数,
被上诉人:基蛋
按 20 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
生物科技股份
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 倍市盈率-15 倍市盈率)
有限公司
/ 公 司 总 股 本 * 应 收 购 的 股 份 数
第三人:武汉景
(17,687,690.33*5/53,102,000*33,404);
川诊断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 15%);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上诉人:荣筱媛
改判:
被上诉人:基蛋
生物科技股份
元(即以第三人 2021 年扣非净利润 17,687,690.33 为基数
有限公司
按 20 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
第三人:武汉景
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 倍市盈率-15 倍市盈率)
川诊断技术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 应 收 购 的 股 份 数
份有限公司
(17,687,690.33*5/53,102,000*70,000);
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 15%);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