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5 16: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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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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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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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41075
致: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星家纺”)的委托,并根据水星家纺与本
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水星家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水星
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上海水星家用纺
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水星家
纺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
原件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
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水星家纺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水星家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至 2024 年 4 月 5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审查,并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名员工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
万股,回购价格为 7.26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
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激
励对象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聘用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
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相关激
励对象的离职证明文件,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剩余限制性股票 4,610,00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鉴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水星家纺进行了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水星家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经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7.26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公司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源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上刊登了《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
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根据公司说明及相关公告,截
至公示期限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
  根据公司确认及相关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将于 2025 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涉及的对象、数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注销完成时间、信息披露符合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
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涉及的对象、数量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
程序、注销完成时间、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
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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