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应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
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的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处理情况向舆情工作组进行汇报,
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
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公司舆
情工作组的要求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
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
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
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在知悉各
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汇
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
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二)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
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
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
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
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
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发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处理、
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
务,在各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
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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