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
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
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
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
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
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
稿,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审计报告及审
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在每
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
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董事会的内控评价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公司治理”章节中予以说明,并解释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
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
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