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 江苏银行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1 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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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5-001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62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9       -       2025/1/10    2025/1/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
定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 18,351,324,463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6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6.19 亿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9    -      2025/1/10    2025/1/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自然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
的持有公司 A 股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
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58588351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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