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公司接
受的财务资助进行续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
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光大控股(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上海安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安瑰”)签订了相关协议,公司接受上海安瑰提供的
借款本金至到期日的对应利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
融资效率,公司将在不超过 2.6 亿元的范围内就上述尚未归还的借款本
金(以下简称“财务资助”)进行续期,续期期限为 12 个月,即续期至
律文件为准)
,续期期间的年利率为 6.5%。同时,公司将以公司持有的
对并表企业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的 9.086 亿元借款本金及
其利息的应收款项债权,为上述财务资助向上海安瑰提供质押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续期并由公司为自身的
该笔债务提供相应质押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
苏晓鹏先生、陈宏飞先生、岳彩轩先生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旨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
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借款年利率对双方均公平合理,
公司以持有的应收款项债权为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符合市场惯例,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