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公告编号:2024-061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8 - 2025/1/9 2025/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25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3,747,2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374,72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8 - 2025/1/9 2025/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数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合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待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待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
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4-87410501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