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下属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其主要工作职责
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沟通汇报工作;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及相关负责部门,
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第三方咨询公司,必要时可以请求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
助,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如为重大舆情需上报舆情工作组组长。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平
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下属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
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舆情;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下属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
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及处置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
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
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
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避免基于
主观推测进行舆情处理。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同时应
立即向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汇报;
(二)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在知悉相关舆情后,应了解、核实并对舆情的重
要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
舆情工作组通报。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及相关负责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积极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核
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涉及需履行披露义务的
信息,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有权
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及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均应对前述舆情
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泄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