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久: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9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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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恒久       公告编号:2024-070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余荣清、洪涛、冯芬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67 号),
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荣清、洪涛、冯芬兰:
  经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恒久或公司)存在以下
问题:
  一、未就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义务
  公司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丰德)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与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设立宁波
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红隼);2022 年 9 月 14 日,恒久丰德将
对外投资款 1,000 万元转至第三方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
泰富)由其代转至宁波红隼;2022 年 10 月 10 日,深圳万泰富将其中 300 万元转
付宁波红隼,剩余 700 万元能存放于深圳万泰富账户中。
  上述情形构成公司对深圳万泰富的财务资助行为,公司未执行论证、决策和
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照协议约定对投资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九十四条
规定。
  二、光导鼓外销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经查,公司存在外销业务流程业务与财务端数据无法匹配等问题,规范运作
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前述情况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
露情况不符。
  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内部交易中存货相关财务核算不规范
  经查,公司因存在内部交易,部分存货未按照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和实际生产
成本测算存货跌价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相关规定,导致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四、关联交易未披露
  经查,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荣清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拆借
资金 1,250 万元至其控股的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荣
盛),恒久荣盛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将上述资金归还。该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荣清、时任董秘洪涛、财务总监冯芬兰未能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余荣清、洪涛对上述情况承担主
要责任,冯芬兰对第二、三、四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
露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接受江苏证监局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将认真吸取教训,引
以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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