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1)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统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2)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4)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1)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2)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
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
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1)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机制;
(2) 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3)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5)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小组下设舆情执行小组,舆情执行小组主要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和品牌中心组成,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管理小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
施,主要职责包括:
(1) 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2) 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管理小组;
(3)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4) 具体落实舆情管理小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及时向舆情执行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3)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1)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快速
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2)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
一致性。
(3)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
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4)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
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1)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
和舆情执行小组报告;
(2)舆情执行小组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
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小组报告;
(3)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调
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应当向舆情管理小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执行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执行小组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应对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
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
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 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4)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
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 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
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舆情防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防范舆情:
(一)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定期与媒体沟通,建立互信关系,主动发布
正面信息,减少负面报道的可能性;
(二)内部信息透明化: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
司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减少内部谣言和误传;
(三)危机预警机制:设立舆情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制
定相应的预案;
(四)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问题,避免因信
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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