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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合法、规范、有序的薪酬体系,体现按劳取酬
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员工劳动保障、岗位贡献大小等因素,使员
工分享因自身贡献给公司带来的收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增进员工
归属感,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准
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规定的标准、结合所处行业及实
际开展业务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薪酬制度,按照公司《控股子公司管
理制度》和《制度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与岗位贡献、公司经济效益和业绩完成情况挂钩。
(三)公平、竞争、激励,标准性与灵活性有效结合。
(四)立足骨干岗位,向关键、技术、艰苦岗位倾斜。
(五)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六)期间离职员工的绩效,按本制度及时发放。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名词解释:
(一)实习员工:指尚未毕业、在公司进行实践活动的在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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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二)见习员工:指没有行业和专业工作经验的、公司新招聘
录用的应、历届毕业生。
(三)试用期员工:指有工作经验、在试用期内的应聘员工。
(四)正式员工:指见习或试用后经考核,被正式录用的员工。
(五)涉外员工:指公司派往国外从事业务的员工。
(六)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指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师、安全总监等。
(七)准高级管理人员(简称“准高管”):指公司总经理提
名、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聘任的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或业务总监等。
第二章 薪酬管理规则
第五条 公司对年度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薪酬总额基数以
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薪酬与产值收入比例
等指标为基础确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各经营单位本年度
经营目标,核定年度薪酬总额计划,报至公司全面预算委员会审核
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
批准后执行。经审核确定的年度薪酬总额基数一般不再大幅调整,
但可随经营业绩收入和利润指标上下浮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需报公司全面预算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实行薪酬总额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预算,将年度薪酬总额与经营业绩实
际完成情况挂钩,按月度实行动态浮动管理。
第六条 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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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薪酬和董事、监事津贴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二)公司高管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公司准高管的薪酬,由公司
经理办公会参考上述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三)公司设薪酬与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
长由主管人力资源业务的公司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其他高层管理人
员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经理、薪酬主管等。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门,其职责为:公司薪酬体系的拟订、维护与调整,员工
薪资调整、投诉受理等。
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员工、各经营单位班子成员的薪酬,由公
司薪酬与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各经营单位其他管理职系、技术职系及操作职系人员的薪酬,
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确定具体方案,并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同意后执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的,报公司薪酬与考
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可根据本年度市场环境和实际经营情况,
提出薪酬调整方案(不包括董监事津贴),列明调整原因、调整原
则、范围和标准,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高管的年度薪酬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具体方案后实施;公司准高管的薪
酬,由经理办公会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公司的薪酬分配采取两种方式,一级分配和二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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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配适用于公司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对员工个人进行考核,确
定个人薪酬。
二级分配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公司通过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
月度考核,经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和业绩目标考核管理委员会共同
核准后,确定各生产经营单位当月薪酬总额;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
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的《薪酬二次分配方案》进行绩效核算,确
定员工个人当月薪酬。公司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薪酬二次分配时,
可以有部分节余,因特殊情况导致当月兑现薪酬额度不足时,经总
经理批准后可在年度薪酬总额内预支。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每季度对薪酬发放进
行审计、稽查。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或因考核过程中的失误,造
成薪酬发放超过应发放额的,在查实后 5 个工作日内,除对相关责
任人一次性予以差额 10%的处罚外,员工须全额退还多领的薪酬。
第三章 岗位职系与等级
第十条 公司的岗位分为四个职系,分别为管理职系、技术职
系、操作职系、营销职系。
(一)管理职系:公司两级机关、研究所、各基层单位从事管
理工作的人员,归属为管理职系。管理职系分为 A 类和 B 类。
管理职系 A 类设 11 个岗级(详见附表 1),管理职系 B 类设
个岗级(详见附表 2)。
(二)技术职系:公司机关、研究所、各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
术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归属为技术职系(C 类),设 7 个岗级
(详见附表 3)。其中研究所班子成员的薪酬参照管理职系 B 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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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单位标准执行。
(三)操作职系:公司从事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归属为操
作职系(D 类)(详见附表 4、附表 5)。
(四)营销职系:公司从事市场营销的专兼职人员。
第四章 薪酬类型及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根据其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及对公司业绩
的贡献分别适用不同的薪酬类型,分别是:提成制、岗效技能工资
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日薪制。
公司按照岗位性质确定适用的薪酬类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员工薪酬遵循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进行适时调整,人力
资源管理部门需及时与员工签署薪酬协议。岗位适用薪酬类型的变
更,须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如需)审核批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提成制:以一定期限内(一般以月、年为期限)根
据员工完成工作量、营业收入或利润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发放薪酬。
适用于可按工作量计酬的操作职系、营销职系。提成的具体方案,
需以确保项目不亏损为最低标准,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测算提
出,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方
可实施。
第十三条 岗效技能工资制:综合考虑岗位价值、岗位责任、
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以及效益贡献度等因素,经岗位评
估与考核后确定岗效技能工资。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
效薪酬、业绩奖励组成,岗位工资和绩效薪酬的标准详见附表 1 和
附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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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和工龄工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
每人每月 1200 元。工龄工资以进入公司后的工作时间计算,进入
公司满一年次月起开始计发。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
工龄工资为 40 元整,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
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 40 元整,累计 15 年封顶,最高 600 元。员
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管理职系 A7-A11 岗级、技术职系 C5-C7 岗级的岗效技能工资
根据岗位和考核结果设置。操作职系根据作业服务项目分类、并设
置岗级(详见附表 4),不同岗级和档级的薪酬参考标准根据岗位
(工种)和技能等级设置,各岗级、档级间设立级差(详见附表 5)。
在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外,公司根据《业绩目标考核管理办
法》实行月度、年度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和业绩奖励。各单位须按
内部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向专业技术骨
干和优秀操作员工倾斜,充分发挥业绩奖励的激励作用,调动员工
积极性。
管理职系 A7-A11 岗级和技术职系 C5-C7 岗级的基本工资和岗
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相应考核机构考核,按月兑现。操
作职系的薪酬,由各经营单位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的《薪
酬二次分配方案》,按月考核发放。
实行岗效技能工资制的各岗位,新入职或调岗后均设置 1-3 个
月的试用期。对拥有熟练技能且工作表现优秀的试用期员工,经用
人单位申请,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十四条 年薪制:以公司财务年度为周期,对员工工作业绩
进行评估并发放相应的薪酬。适用于管理职系 A1-A6、B1-B3 岗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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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系 C1-C4 岗级、部分稀缺或有特殊贡献的研究技术人员。
年薪制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薪酬、风险薪酬、
绩效年薪、业绩奖励等单元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
薪酬按月发放。
管理职系 A1-A4 和 B1-B3 岗级的考核薪酬结合所在岗位的管
理指标考核发放;风险薪酬部分根据年终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一次性
考核兑现。A1-A4 岗位人员的风险薪酬以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班
子)与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签署的年度业绩合同中的“定量指标”
为依据,结合岗位对应的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其中安全生产在不触
发“一票否决”条件下占比 50%,公司整体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完成
情况占比 25%、利润完成情况占比 15%,结合各岗位管理指标占比
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本年度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比例。B1-B3 岗位人
员的风险薪酬,以经营单位负责人与公司总经理签署的年度业绩合
同为依据、并结合岗位对应的管理指标考核发放。
年薪制员工的绩效年薪和业绩奖励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考
核机构考核后年度一次性兑现。
绩效年薪和业绩奖励与当年完成的扣非净利润挂钩,按照管理
权限由相应的考核机构考核后年度一次性兑现。公司完成董事会下
达的扣非净利润指标 85%以上时(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财务报表
为准,以下相同),可给予绩效年薪,由公司高管和所有其他非经
营单位人员共同分配公司经审计扣非净利润的 5%。具体分配比例
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且高管合计分配不能超过其中的 30%(其
中高管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长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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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其余作为年终奖,分配给所有其他非经营单位人员。
公司超额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扣非净利润指标时,可以给予业绩
奖励,由公司高管和所有其他非经营单位人员,共同分配公司经审
计扣非净利润超额部分的 2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决
定,且高管合计分配不能超过其中的 40%(其中高管具体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长和董事会批准);其余作为年
终奖,分配给所有其他非经营单位人员。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不予兑现:
(一)出现一般 B 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我方主要责任的
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以安委会决议为准)。
(二)个人考核得分低于 80 分。
(三)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认为不应兑现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协议工资制:对公司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技术专
家、紧缺技术(技能)人员、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退
休返聘人员等,实行协议工资。
协议工资一般参照公司所在地人均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
价位,由公司与员工本人协商,报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达
到管理职系 A4 岗级及以上薪酬待遇的协议工资情形,需经理办公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其中涉及公司高管(董事)的
情形还需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实行协议工资制人员以合同形式确定工作内容或工作目标以
及相应报酬和考核支付办法,不享受工龄工资、绩效薪酬等其他工
资性收入,不参与公司年薪制和岗效技能工资制的绩效薪酬、业绩
奖励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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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协议工资制薪酬的员工,经相应程序,可改按年薪制或岗
效技能工资制执行。
第十七条 日工资制:因工程施工、检修等临时性工作需要招
用的员工,实行日工资制。由具体用工单位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参
照工作所在地劳动力市场价位,与其协商确定日工资标准、工作要
求、用工时间、风险承担等,并签署书面协议。实行日工资制人员
在施工、检修工程结束后必须结束用工。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度根据考核结果和聘任文件统一调整薪酬
标准。
第十九条 员工在待岗期间,实发薪酬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
放;违纪待岗期间,不享受福利等其他待遇。
第五章 其他奖励与补贴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层可在每个年度终了组织评比双文明先进
单位、先进集体和十佳员工,并根据专项制度规定,评比表彰安全
生产、技术创新、市场开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以树立榜样、激励员工斗志、鼓舞士气。公司经理办公会可审议决
定金额合计不超过 100 万元的年度奖励方案;如超出上述金额,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董事长、总经理特别嘉奖,用于表彰和
奖励在生产经营的专项重点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董事
长、总经理嘉奖年累计奖励金额分别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需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为更有效地激励员工积极考取对个人职业规划及
公司发展有益的各项证书,公司可对取得公司项目申报、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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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所需证书的员工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经公司经理办公会
审议批准的《证书使用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和董事长审批,公司可引
进稀缺、高端人才,并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月的补贴(具体补贴额
度结合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人才稀缺程度和人才层次确定)。
稀缺、高端人才需取得相应的高级职称证书(或同等级的从业资格
证书),且符合所聘岗位最低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章 薪酬的动态运行
第二十四条 岗效技能工资标准是公司以各岗位的岗效技能核
定的。为体现个人履岗的实际贡献率的差别,各单位可根据员工为
公司利润的贡献程度及有效出勤工、辅助出勤日、岗位待命等情况
进行上下浮动,并结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二十五条 员工薪酬按所从事的岗位确定,岗变薪变,易岗易
薪,动态运行。
第二十六条 聘任至管理职系和技术职系岗位的员工自聘任之
日起执行相应的薪酬标准;操作职系岗位的员工,自上岗工作之日
起执行相应的岗效技能工资或提成工资。
第二十七条 管理职系和技术职系岗位员工的考核期以聘任时
间为依据计算。其中:由低职聘任为高职的,其考核期自聘任高职
的次月起重新计算;由高职聘任为低职的,任高职的时间可计算为
低职任职时间,考核期按低职重新确定;由高职聘任为低职后又聘
任为高职的,原任高职并考核合格的时间与现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考核期重新确定;由低职聘任为高职后又聘任为低职的,任高职的
时间可计算为低职任职时间,考核期按低职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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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管理岗位员工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凡本人取
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所聘岗位要求的任职资格相符的,其
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作为所聘岗位的任职年限,重
新确定考核期和岗效技能等工资档次,并执行相应档次的岗效技能
工资;破格高聘的,执行所聘岗位起始档的岗效技能工资,考核期
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技术岗位员工聘任到管理岗位的,凡本人现岗位
薪酬标准高于或等于所聘管理岗位相同档次标准的,可将现专业技
术岗位的任职年限计算为所聘的管理岗位任职年限,重新确定所聘
管理岗位的薪酬档次,并执行相应档次的标准,考核期重新确定。
第三十条 操作职系岗位员工聘任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
按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重新确定所聘岗位的薪酬档
次,并执行相应档次的标准,考核期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 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操作岗位的员工,
按本人工龄执行拟聘岗位岗效技能工资标准。公司工龄不满 3 年的
执行 1 级标准;满 3 年不满 6 年的执行 2 级标准;满 6 年不满 9 年
的执行 3 级标准;满 9 年不满 12 年的执行 4 级标准;满 12 年不满
第三十二条 薪酬的晋级与考核机制
(一)员工岗效技能工资的考核晋档工作,由公司统一安排。
(二)岗效技能工资每三年为一个考核晋档期。累计三个年度
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可晋升一档岗效技能工资;考核期内,
凡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未参加考核的,晋档时间相应后
延;考核期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转岗、降级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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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岗效技能工资达到本岗位规定的最高标准时,不再晋升。
(三)每年聘任之日为统一晋档时间。员工参加国家职业技能
鉴定取得等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初始档岗效技能工资。考核晋档期自执行岗
效技能工资之月起开始计算。
(四)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晋档:
假 15 天、病假 3 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上述不得晋档的人员,待连续三年考核合格,再予晋档。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社会渠道招录的管理职系、技术职系和
操作职系的新员工,实行 1-3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执行所聘
岗位的基本工资和试用期工资,不参与考核。转正后按所在岗位相
应的薪酬标准执行,并按公司规定考核晋档。
第三十四条 公司新接收的复转军人,按所聘岗位执行岗效技
能工资制或协议工资制,其中:聘任到管理职系和技术职系岗位的,
按现聘岗位的一档套入;从事操作和服务岗位的,在部队的参军年
限可计算为现岗位的任职年限,套入相应岗级,执行本岗位的岗效
技能工资标准或执行协议工资制。考核晋档期自享受岗效技能工资
之月起计算,并按公司规定考核晋档。
第三十五条 公司新招录的应、历届毕业生(含与公司签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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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就业协议书的实习学生),实行 3-6 个月的见习期,在见习期间,
执行协议工资制,标准如下:
大专(元/月) 本科(元/月) 研究生(元/月)
员工见习期表现优秀,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考核不合
格的,继续执行原标准。见习期间,不享受基本工资、绩效薪酬,
业绩奖励按各单位内部规定执行。见习期员工转正定级后,执行本
岗位薪酬标准。
公司实习员工,实习结束并取得毕业证书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的,可根据实习表现适当缩短见习期。
公司紧缺的专业技术应届毕业生见习期待遇,也可参考行业市
场情况进行调整,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进行实践活动、但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实
习期间执行协议工资制,标准如下:
大专(元/月) 本科(元/月) 研究生(元/月)
第三十七条 员工按规定程序加班加点工作的,应安排补休;
确实无法补休或法定节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
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岗效技能工资标准之和除以
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加点,确保员工休息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的薪酬发放,详见本制度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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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量不饱和、生产设备故障、季节性变化等
客观因素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待命、待岗情形属
于停工,一个月之内累计停工超过 20 天(含 20 天),应按照以下
待遇执行:
(一)停工期间,员工继续享受社会保险金等福利,不再享受
与岗位相关的其他福利。
(二)停工期不满一个月的,应发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出工天数/当月天数)。
(三)停工期满一个月的,按照政府规定的所在地区最低工资
标准执行。
(四)停工期间取消各项工资性津补贴。
(五)停工期间确需安排值班、巡逻以及保卫人员的,按照易
岗易薪原则执行相关待遇标准。
第四十条 员工有旷工情况的,当月工资计发时应以实际出勤
天数为准。绩效薪酬和业绩奖励按各单位内部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员工被拘留期间,停发薪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资金紧张等原因,暂时无法按时支付薪酬
的,应向员工说明情况,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
第四十三条 薪酬核算周期与发放执行以下规定:
(一)员工薪酬计算的考勤周期为上月 20 日至本月 19 日,次
月 15-20 日为薪酬发放日。薪酬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
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当月 23 日前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统计员工本月(指
上月 20 日至本月 19 日)出勤及各类考核、请(休)假、加班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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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代缴费用情况,每月 30 日前将本月人员考勤及相关数据报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三)次月 10 日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编制《薪酬发放审批
表》,按公司《结算管理规定》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向员工发
放。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员工薪酬以法定货币支付,不以实物和有
价证券代替。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
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支付员工薪酬和业绩奖励,应由公司财务
部门统一委托银行代发,但须存入员工本人名下;因故不能交银行
代发的,应由员工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须建立薪酬发放台帐及数据库,并长期保
存备查。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的薪酬,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可从员工薪酬中代扣代缴:
(一)应由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法机关要求配合执行代扣的费
用或者款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薪酬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八条 员工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
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
偿,可由员工一次性赔偿,也可由用人单位从员工本人的薪酬中按
月扣除。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员工本人薪酬的 20%,且扣除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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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应低于本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员工与公司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劳
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结离职手续的,公司将在解除劳动关
系后的第一个发薪日付清薪酬。涉及奖励兑现的,按照公司统一的
时间执行。
第七章 员工福利
第五十条 公司依法为在职员工统一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按时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接受员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为员工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员工依法
享受工伤医疗及就业补助待遇履行必要义务。公司依法对发生工伤
事故的员工及时救治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
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员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
和健康。对员工在工作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公司结合各
工种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发放保健费,具体
见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员工夏季身体健康、防止中暑事件发生,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夏季炎热天气发放防暑降温物品。
第五十四条 公司依法保证员工休息、休假权利。除了保障员
工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婚假、
探亲假、产假(陪护假)等福利。
(一)年假、探亲假等带薪休假期间薪酬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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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按有效出勤工日考核发放。
按相关规定考核发放。
(二)员工本人结婚,女员工生育、流产和男员工因配偶生育
陪护在法定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执行。
(三)员工在医疗期内,病假期间薪酬的发放规定: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薪酬全额发放;当月病假超过三天者,
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考核薪酬、风险薪酬按出勤工日计
发。绩效年薪和业绩奖励按相关规定考核发放。
以内者,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全额发放;当月病假超过三天者,基
本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出勤工日计发。绩效薪酬和业绩奖励
按相关规定考核发放。
公积金后,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以上各项休假超出规定时间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
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超出部分可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拒不返
岗的,按照旷工处理。
(五)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的,经批准可请事假。事假期
间,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天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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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员工休假均应由所在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进行安排,
并按照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未经批准的,
按旷工处理。
公司员工可享有的各种休假及期间待遇详见附表 6。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为在油田、野外施工作业的所属员工提供临时
生活保障。临时生活相关费用直接拨付公司各食堂,用于员工伙食。
享受出差伙食补助的员工,不享受临时生活保障。
临时生活相关费用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施工作业区
域所在地物价水平提出标准,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对在不具备起伙条件区域施工的员工,经批准可以在其他单位
食堂就餐,凭发票或收据由单位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依据国家相
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公司依法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指各项薪酬均为税前薪酬。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