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4-069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 20,279.54 万元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24.03 万元,合计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兴华”)出具了《宏润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
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4)第 590007 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该事
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
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4号),公司本次发行共
计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4,770,889股,发行价格3.71元/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8.1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9,032,933.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0,967,064.5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兴华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4)第590004
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2024年11月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
发行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建设施工工程总承包及地铁盾构施
工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合 计 631,815.36 50,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置换情况概述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
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中兴华出具的《鉴证报告》,截
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人民币
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支 本次拟置换金
项目名称
号 投资额 付金额 额
建设施工工程总承包及地铁
盾构施工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合 计 50,000.00 20,279.54 20,279.54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所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03.29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4
年11月30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实际支付发行费用424.03万元(不含增值税),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发行费用 本次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
承销及保荐费 660.38 283.02 283.02
审计及验资费 122.64 75.47 75.47
律师费 89.62 47.17 47.17
本次发行相关的印花
税及其他费用
合计 903.29 424.03 424.03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公司在《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
书(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置换
先期投入。”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兴华于2024年12月20日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宏润建设公司编制的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宏润建设公司截止2024年11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审查意见,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