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修订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求,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详情如下:
原经营范围为: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
件、观光敞车及其零部件、蓄电池及充电器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的
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共享自行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拟调整为: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助动车制造;共享自行车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
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非公路
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
租;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
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经营范围调整内容最终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前述经营范围调整情况,并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董事会拟对《江苏新日电动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 为:
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
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观光敞车及其零部 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件、蓄电池及充电器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及其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或代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一般项目:助动车制造;共享自行车服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务;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池制造;电池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
一般项目:共享自行车服务(除依法须 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特种
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停车场服务;非
营活动) 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赁服务);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等
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前述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簿、会计凭证;
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前述第(六)项情形中,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还应
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案、决算方案; 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修改本章程; 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所作出决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的事项;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事项。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
意。 并书面答复股东。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关股东的同意。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提案的内容。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表决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变更公司的形式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他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独立性要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独立性要
求;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股东会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除其职务。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为: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公司资金;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易;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类的业务; 易;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己有;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的业务;
益;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归为己有;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益;
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事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的业务。 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
事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
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的业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范围;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范围;
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案;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代表 1/10 以上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1/2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决定或接到提议后 10 日 议。董事长应当自决定或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董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专人送 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专人送
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在会 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在会
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
方式表决。 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 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后 利 润 中提 取 法定 公 积 金 后 , 经股 东 会 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向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润。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加公司注册资本。
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
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
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
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信息披露报刊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相应的担保。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息披露报刊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五十三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提供相应的担保。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
章程而存续。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过。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组进行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
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 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其债权。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任。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其他不涉及实质
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股东大会”变为“股东会”、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
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三、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情况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修订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
《舆情管理制度》。
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及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