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环境、
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能力,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
、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
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
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
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
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
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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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 ESG 工作组,由公司主管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管经理
和指定的 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公
司证券事务部为 ESG 工作组的牵头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部门”)是 ESG 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和机遇,指导管理层针对 ESG 风险和机遇制定应对措施;
进度,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三)ESG 工作组
势;
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各执行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
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五)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建立 ESG 管理机制,制定与本单位有关的
ESG 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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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事
务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
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在进行财务
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
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
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
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
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
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
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五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及
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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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
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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