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
下简称 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董事会在委员
中任命。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
公室(战略投资部)
,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指
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对绿色发展、创新驱
动、气候变化和供应商管理等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四)审批公司 ESG 或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的提议不定期
召开会议,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公司应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会议由主任主持,主
任不能出席时其他委员可以推举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
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
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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