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 汉马 编号:临 202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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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子公司
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已裁定;
(2)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
)
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泰龙”)
等合同纠纷:再审已裁定。
●上海徽融及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
原告、二审上诉人);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合同纠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
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9,648.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上海徽融负担。二审
案件受理费 109,648.00 元,由上海徽融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合同纠纷:天津港泰龙、韩益军、
赫敏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车款人民币 47,791,176.86 元及违约金(以车款为基
数,按年利率 14.8%的标准,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计算至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天津港泰龙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
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车款;公司营销分公司支付天津港泰龙退车款 21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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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341,636.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
担 61,168.00 元,天津港泰龙、韩益军、赫敏负担 285,468.00 元;反诉案件受
理费 24,104.00 元,由天津港泰龙负担 23,132.00 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972.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4,600.00 元,由天津港泰龙负担 94,365.00 元,公司营
销分公司负担 20,235.0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
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福永升和因业务需要,与上海徽融签订合作协议、回购协议等,约定山
西福永升和向上海徽融推荐经其审核的客户,由客户与上海徽融签订融资租赁合
同,山西福永升和承诺对融资租赁合同内容中的租赁物承担回购义务,租金及其
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续相关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2023 年 2
月 28 日,上海徽融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山西福
永升和及相关方徐培、陶泽山、张武、周守晨、孙志改、陈阳阳 偿还租金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2024 年 3 月 6 日及 2024 年 8 月 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
《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41)、
《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42)及《公
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101),披露了子公司上
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及二审进展情况。一审
及二审均被驳回上诉。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的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与天津港泰龙签订经销协议后,天津港泰龙未按约支付公司
车款,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营销分公司以合同纠纷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
院起诉天津港泰龙、担保人韩益军、赫敏偿及其他相关方阜阳世纪汉邦物流有限
公司、殷和利、孙宁宁、天津久顺佳运输有限公司、魏俊国、廊坊万易物流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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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河北荣特运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51,007,814.0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8 日、2023 年 8 月 31 日及 2024 年 1 月 3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
《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90)及《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01),分别披露
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及二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徽融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民审 5688 号《民
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海徽融的再审申请。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的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民审 2530
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天津港泰龙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
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