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科技: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2 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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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4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1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苏
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1,659,641 股
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0 元(含
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红股。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现金红利金
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62,631,312 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 1,659,641 股后的 260,971,671 股股份为基数计算的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为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
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260,971,671×0.36)÷262,631,312≈0.3577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57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顾正青、吕刚、耶弗有投资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蔡惠娟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32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
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3190989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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