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 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2-21 0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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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璟开意字 2024008-3 号
                               法律意见书
        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璟开意字 2024008-3 号
致: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接受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廖国靖、王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
资料及公告,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信
息披露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
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发布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和审议事项
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召开,
地点为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 35 号天之泰大厦 12 楼 1220 会议室,本
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文政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
年 12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239,883,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428%。
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于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的公司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34,921,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0.18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参加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5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共计 25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116,61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名,代表股份数为 3,154,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
                                  法律意见书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
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授权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向公司提供。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对《会
议通知》已列明的事项搁置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035,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465%;反对 756,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4%;弃权 9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68,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535%;反对 756,69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28%;弃权 9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39,210,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197%;反对 627,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6%;弃权 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4,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58%;反对 627,49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10%;弃权 4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廖国靖
               经办律师:
                        廖国靖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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