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214 号
致: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
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广东富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
联系电话等。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
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佛山市顺德高
新区(容桂)科苑三路 20 号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五楼多功能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系经公司
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
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4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49,753,668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6.398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4
人,其中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872,891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
在对股东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
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