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猫股份: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2-21 07: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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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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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景德镇市
历尧黑猫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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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6,992,69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47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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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04,185,8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04%。魏
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4,191,98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19%。李
毅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4,149,7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5%。曹
和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4,149,7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5%。龚
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4,149,76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5%。饶
章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4,149,80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5%。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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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芳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3,962,8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55%。骆
剑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3,974,96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85%。夏
晓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3,942,7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06%。江
国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3,978,7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95%。游
琪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4,053,92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79%。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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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林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06,541,3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反
对 263,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 188,1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0%;弃权 188,1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4%。
  表决结果:同意 406,542,28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3%;反
对 253,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弃权 196,613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7%;弃权 196,613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4%。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51,803,877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077%;反对 25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弃权 194,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7%;弃权 194,1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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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6,550,0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3%;反
对 25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 192,1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1%;弃权 192,1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0%。
  表决结果:同意 406,550,0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3%;反
对 249,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弃权 193,1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7%;弃权 193,1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4%。
  表决结果:同意 406,526,9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6%;反
对 272,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 193,3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9%;弃权 193,3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7%。
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406,549,4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1%;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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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248,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 194,7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3%;弃权 194,7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7%。
  表决结果:同意 406,549,4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1%;反
对 25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 192,7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1%;弃权 192,7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9%。
  表决结果:同意 406,551,48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6%;反
对 248,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 192,713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3%;弃权 192,713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9%。
  表决结果:同意 406,549,48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1%;反
对 23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弃权 212,713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0%;弃权 212,713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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