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及时化解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凌钢股份”)及控股的子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简称“鞍钢财务公司”) 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
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凌钢股份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风险防范
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凌钢股份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任组
长,凌钢股份财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任办
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及法律合
规部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鞍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适时启动应
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披露凌钢股份在鞍钢
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
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情况。
第七条 作为凌钢股份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鞍
钢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协同工作。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
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
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 信息共享,重在预防。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
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贷款情况、鞍钢财务公司经营情
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
发现、识别、评估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 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
熟悉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现存、
贷款风险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
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凌钢股份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存贷款风险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鞍钢财务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凌钢
股份认为有必要时,要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鞍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
估,并向董事会提报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凌钢股份与鞍钢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存、
贷款业务不得超过交易限额。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 鞍钢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 鞍钢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 鞍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
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发生可能影响鞍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
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 鞍钢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鞍钢
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鞍钢财务公司的出资
额;
(六) 鞍钢财务公司的股东对鞍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 鞍钢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 鞍钢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
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 鞍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 鞍钢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
整顿;
(十一)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
事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应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 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 敦促鞍钢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
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 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
化解风险;
(四) 启动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
施。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
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
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
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凌钢股份(含全资及控股的子公司)在与鞍钢
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
留下列权力:
(一) 要求鞍钢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
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 对鞍钢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 要求鞍钢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
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 中止、终止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
议》。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要对风险产生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鞍钢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
与鞍钢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凌钢股份《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经凌钢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凌钢股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凌钢股份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