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2-21 07: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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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管理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会计准则、财务制度、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对公司的财
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四)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
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
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审计部根据本制
度制定和完善有关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属
部门和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设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职工总人数的1‰。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从
业资格,拥有与工作职责相匹配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参加业务培训、后
续教育。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通过多种途
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征求公
司监事会的意见后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价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监督及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与需要配合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决策、关联交
易、外汇套期保值、重大投资与融资、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系统管理及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担保决策、外汇套期保值、重大投资与融资、人
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本制度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
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细则及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如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
布后施行;
  (六)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对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要求督促审计对象限期整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审计部
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
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报公司最高管理层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十一)根据公司需要对一定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法人公司的总经理或主管
副总经理/二级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开展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离任审计;
  (十二)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最高管理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外部监管及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计
划经公司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可后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例行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组织具体内部审计工作时,其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制定
、非现场审计前准备、现场审计实施、重大问题沟通、报告提交、后续审计等。审
计部应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实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
准则》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拟定《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经最高管理层、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布,审计部在履行内部审计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
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担保决策、外汇套期保值、重大投
资与融资、重大资产采购及销售、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为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
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及
时进行事后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事
后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时进
行事后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事后审计。在
审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外汇套期保值是否以公司正常经营为基础,并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主要目的,而非以投资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对方是否是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收(付)款合约金额是否依制度规定在年
度计划总额之内;
 (四)外汇套期保值的执行是否依制度规定以公司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
账户;
 (五)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或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务管理中心是否依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做出相应对策并上报董事长或提
交董事会;
 (六)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
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
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
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
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
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
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六)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有功的人员,审计
部有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
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废止。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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