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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
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程
序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监事会办公
室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日常职能由董事会办公室履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需要监事会即刻
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可以采取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以及即
时通讯工具等会议通知方式。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可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
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签字表决、电子邮件表决。
监事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应当事先提供书面表决意见。无故缺席
且不提供书面意见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公司同
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事会会议情况。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起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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