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通
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
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
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
公司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 1、 2024 年-2025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9 亿元;
属期 2、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
属期
注:1、“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各归属批次对应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
公司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 1、 2024 年-2025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9 亿元;
属期 2、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
属期
注:1、“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
据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
属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100% 8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
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
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二)考核结果归档
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负责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
效后实施。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