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2-21 06: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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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对公司股票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称为重大信息,相关标准参照《证券法》第五章规定。
  (二)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上述所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四)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对公司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报告义务人范围根据公司信息内部报告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报告重大信息,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第五条 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
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
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
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
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且在指定媒体公告前不得以其他方式透露未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
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重大信息,均应当公开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募集说明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还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公开披露。
  (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四)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价格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五)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六)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披露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披露情形。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要求参
照《股票上市规则》之第七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本条第一款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该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收购报告书等的披露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收购
报告书等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募集说明书等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须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满足自愿披露信息口径的一致性要求时,
由证券部统筹按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程序组织自愿披露。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主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在部门以及分子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
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与其所在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职相关的
公司战略、经营情况、研发技术、市场与产品、供应链、重大合同等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或具有其他特殊关系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节 信息的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审核、披露程序
  (一)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由证券部统筹财务部和其
他相关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等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相关最新规定启动编制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按照编制工作要求,
及时编制与定期报告相关的非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等内容,并经所属负责人审核。
编制完成的定期报告草案,须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后形成定期报告正式稿,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临时报告由证券部依据披露信息的内容及要求统筹起草,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相关责任人根据证券部的要求参与和提供有关信息并形成
书面资料,由证券部根据相关规定的格式拟定议案、通知、决议、公告及相关附
件的初稿,经复核程序通过后,提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
  (二)无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总裁签字后,通报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
书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相关事项的议
案及有关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在股东会召开前,经内部审核程序后,在规
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二十五条 所披露的信息经表决通过后,还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监事会决议经监事会主席签字后公开披露。
  (二)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经董事长签字后公开披露。
  (三)独立董事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后公开披露。
  (四)其他公告经总裁签字后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对外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三节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关系文件等由证券部分类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流程:相关部门及人员查阅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时,必须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同意后,由证券部协助
提供;证券部应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进行台账登记。
            第五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失职,或者公司各部
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因此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疏漏或产生误导,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的,公司
将依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追责,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本
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所称
“立即”指自事实发生或者知悉事实发生的时点起 24 小时之内。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原 2010 年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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