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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票并减少
注册资本之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和《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一心堂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
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
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
适当资格。
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一心堂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的实施情况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召开的2024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
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63元/
股,本次回购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披露的《关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
至2024年11月4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公司股份10,401,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7452%,最高成交价
用)。公司本次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
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
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拟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行 相 应修订。本次注 销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将由 596,005,425 元减少至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
注销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
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办
理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及相应减资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李 达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