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4-089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
《关于对贵州中毅
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47 号)
(以下简称《决定
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在 2021 年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中存在以
下问题: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中披露的标的公司 2020 年度贸易业务收入不准确。
(二)对标的公司经销收入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中披露的标的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自产产品经销模式收入
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
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将认真吸取教训,切
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增强规范运作
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