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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 华润大II 20层
邮编: iO0005
电话:(8⒍ 10)8519? 1300
传真 :(aOˉ 1o)851⒐ 1350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重 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以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以 下简称 “本
下简称 贵公司 )的 委托 ,就 贵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次会议 )召 集 、召开的有关事宜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 ’
《公司法 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
“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9” )等 中国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 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 律 、法规 、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
‘‘
的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9” )的 有关规定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本 所委派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列 席
了贵公司本次会议 ,并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 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 此基础上 ,本 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 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 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11月 23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
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本 次会议 由贵公司董事会 召集 ,贵 公司董事会 己就此作出决议 ,符 合 《公
北 京念都 电话 :(86~lO) 甾 19-⒔ ∞ 上海分所 电话 :⒀r21)5⒛ 8-50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⒛ )留 0。 闩088 瘀圳分所 电话 :(西一 ?甾 )⒛ 39-5困 8
传文 :(甾一 7“ )困 |395289
传真 :〈 86-lO) 851⒐ 1B50 传关 :⒅ ⒍21)5∞ 8-5492 传真 :⒀ Ⅱ20)2BO5△ 珥滑
电话 :〈 86-571)2689-8188 成韶分所 电话 :〈 86-28)67398(XO 西交分所 电话 :(8⒍ ⒛)85500666 青岛分所 电话 :0⒍ 532)68∞ -5000
抗州分所
传真 :(86-671)268⒐ 81的 传 奋 :〈 86-28)6739 80Ot 传其 :〈 86532)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82507578 海 口分所 电话 ;(如 898)3630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62) 2】 67△ )XX) 纽约分所 电话 :〈 103D 215-8491
传英 :⒅ ” ll)砭 亚 7579 传关 :(86898)3633-3002 传真 :“ ⒓) 2I67-∞ 5( 传 真 :(1△ 37) 215849I
硅谷分所 电话 :(l-α⒆ 886-8168 西淮囡分所 电话 :〈 l-425)448-5αⅪ 曰? Junhe.Coo
传真 :〈 l-888) 808-2168 传 大:(18&8)808-21田
君含 律师事务所
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 )本 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11月 29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以
及贵公司网站 上刊载的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及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11月 29日 在贵公司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
贵公司董事会 已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会议时间、地 点、方式 、出席人员等事
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
综上所述 ,贵 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十五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 ,本 次会议通知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三 )本 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 ,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 12月 20日 上午9:30如 期在
重庆银行总行大楼3楼 多功能会议厅召开 ,会 议 由贵公司董事长杨秀明先生主持 。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从2024年 12月 20日 上午9:15开 始 ,截 止于当日下午 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
致。
综上所述 ,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有效 。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 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 ,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如下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0名 (包 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3,708,354股 ,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33077%。
其中,A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5名 (包 括现场 出席和网络投票 ),代 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470△ 85,409股 ,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65000%;H股 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5名 ,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3,522,945股 ,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3.668077%。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 ,除 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出 席及列席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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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
人士。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三、关于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 ,本 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 ,并 未出现会议 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 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表决 ,出 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 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
该表决方式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 的计票、监票 ,对 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并
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 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 。该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1)关 于 《2024年 三季度利润预分配方案》的议案 ;
(2)关 于选举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的议案
(3)关 于选举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4)关 于选举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综 上所述 ,本 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其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 、 结论 意见
事会执行董事 。
先生 、余华先生为重庆镊行第七届上事会非执行重事 。
翔先 生为重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
君合 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 ,贵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章以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 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
(以 下无正文 )
秀合 律 师事务所
(此 页无正文 ,为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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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董 士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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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蔡 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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