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通裕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
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77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4,847,2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484,720,000 元,期限 6 年。经审验,扣除发行费用 11,073,430.19 元(不
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473,646,569.8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青岛宝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
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进度
金额 金金额
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工艺及
装备提升项目
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套能力提升项
目
合计 148,472.00 138,566.18 93.33%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多方面
因素影响,未能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进度、实际建设情况,经过谨慎研究,决定将以下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序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项目名称
号 (调整前) (调整后)
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
工艺及装备提升项目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工艺及装备提升项目系新建一台 700MN 重型模锻
压机并配套建设相应辅助设备及公用设施,实现企业生产系统的技术工艺升级,由
自由锻工艺提升为“净近成形”的模锻工艺,从而实现提效节能节材的目的。该模
锻压机系公司与第三方联合研制的国内首台具备模锻、挤压、自由锻等复合功能的
重型压机,压机自重超过 2 万吨,本项目厂房建筑面积 12,400 平方米,高处达 65
米,工程主基础部分最深处为-26 米。
该项目核心设备重型模锻压机部分部件系外委加工,其中 6 件超重大件(单重
制造及运输问题,该批压机部件比原计划到厂时间推迟一年多,在已交付的大部件
中,其中 1 件延期交付 6 个月(现已完成安装),2 件延期交付 15 个月(其中 1 件
已完成安装);其他 3 件仍未交付,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经多方沟通协调,
目前剩余压机超重超大部件的运输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考虑到压机大部件的实际
交付及安装时间,经审慎研究,拟将该项目投产时间由 2024 年 12 月底延期至 2026
年 6 月底,延期投产 18 个月。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工艺及装备提升项目的延期投产是公司根据中长期
发展规划和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
展规划。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投产的议案》,经审议,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际情况,同意在保持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变的前提下,
将募投项目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工艺及装备提升项目延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投产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调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做出的审慎
决定,不涉及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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